梁启超在《新民说》中将自由分为团体自由与个人自由两个层面,他一方面将个人自由归结到人精神自由的超越方面,另一方面他从国家有机体理论出发,将个人自由作为实现团体自由的充要条件,在清末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他的自由观起到了个性解放,鼓舞国人从国内专制主义和国外民族压迫的双重重担下解放出来,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作用,也反映出他一贯以“利群”为核心的民族主义立场.尽管梁启超的自由观试图建立一种团体自由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和谐关系,但由于他更多的追求的是自由的工具性价值,缺乏对于个人自由的权利层面上的确认,逻辑上并不能导向现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权利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