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年(下半月)2016,Issue(5) :85.

试论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

郭展彤
山西青年(下半月)2016,Issue(5) :85.

试论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

郭展彤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 折叠

摘要

通常我们在研究刑法学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两种危险接受的情况.第一种就是灾害的结果由被害人自己支配,在被告人的危险行为中,被害人参与其中;还有一种就是灾害的发生是由被告人行为支配着,是一种合意的行为.所以,在刑法学理论的研究过程中,规范的保护范围、被害人承诺或者被害人自我答贵都不是危险接受理论的一部分.如果被害人参与到了危险事件中,则被害人行为支配灾害结果不属于使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果是在被害人意志的场合内,被告人支配者灾害结果的发生,不具备阻却犯罪事由,具有犯罪成立的可能.本文以试论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为主题,展开了一系列较为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

刑法学/危险接受/法理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16
山西青年(下半月)

山西青年(下半月)

ISSN:
参考文献量4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