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年(下半月)2016,Issue(6) :70-71,68.

转化型抢劫之司法解释协调性问题研究

杨晓倩
山西青年(下半月)2016,Issue(6) :70-71,68.

转化型抢劫之司法解释协调性问题研究

杨晓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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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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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296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而在这个条文出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其中《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倾向于先行行为无需构成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罪也能够转化为抢劫罪,旨在把这类行为向认定为抢劫罪靠拢.然而,在最高院2006年颁布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此在行为人的年龄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区间时却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意味着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必须构成犯罪才能转化为抢劫罪.该解释违背了刑法原则,与学界通说以及最高院的《意见》体现的价值取向相抵触,体现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倾向,建议在今后予以废除.

关键词

转化型抢劫/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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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6
山西青年(下半月)

山西青年(下半月)

ISSN:
参考文献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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