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在其遭受侵害时,一般应享有停止侵害之禁令救济.但基于知识产权边界的模糊性,一味严格地实施停止侵害救济,可能会影响知识信息的传播和智力成果的持续创新,最终损害知识产权法旨在促进的公共政策目标.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的限制理由应不限于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挟持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为减轻权利人的挟持杠杆,停止侵害救济在知识产权挟持场合也应当予以拒绝.以"孤儿作品"问题为例,其利用的真正障碍在于使用者被突然复出的权利人挟持的潜在风险.在立法上缺乏孤儿作品问题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原则性地拒绝孤儿作品使用场合的停止侵害救济,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