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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

The Combination of Self-governance,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in Rur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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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乡村治理实践中,村民自治能够以村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调动村民的主体性、积极性,发挥"地方性知识"的作用,成为法治和德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则凭借法律的优良性和强制性为自治提供制度保障、为德治框定有效边界;德治可以通过提升村民思想道德素质为自治和法治提供价值支撑与指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才能有效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促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王露璐、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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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 乡村文化振兴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210023

自治 法治 德治 乡村治理 "枫桥经验"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15ZDB014

2018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绍兴文理学院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267
ISSN:1008-293X
年,卷(期):201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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