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部分组成的复合物权.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客体是建筑物,但又不限于建筑物,例如属于特定空间范畴的车位、摊位等,也可以登记为专有部分所有权,从法律上保障了业主的财产权.专有部分所有权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共有权中的共有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共有,这种共有表现为主体人数众多,客体范围较广,权利行使方式特殊.共同管理权是针对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而实施的私法权利,如果这些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不能做到妥善处理,业主的利益就可能失衡,小区的和谐将无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