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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商事利益保护模式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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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仅仅具有精神利益的特质.人格商事利益的承认与保护已成为不可逃避的问题.国外已对人格商事利益予以立法承认,立法模式主要有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权利保护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二分权利模式.我国立法理应承认人格商事利益,鉴于我国的立法体系,加之目前已有一般人格权纠纷的民事案件案由,可以参照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权利保护模式,借助一般人格权的框架性权利,辅之以具体人格权,从而实现对人格商事利益的有效保护.

黄彤、胡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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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师范大学

人格商事利益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2011

商业文化(下半月)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

商业文化(下半月)

ISSN:1006-4117
年,卷(期):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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