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以“3Q之争”为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以“3Q之争”为例

扫码查看
2010年的""3Q之争"事件"已然落幕,但其带来的法律思考是深远的。互联网企业的擅自不兼容行为法律属性应界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首先应该从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对滥用行为的认定,最后是从执法机构和责任形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杨健萍

展开 >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擅自不兼容 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 执法机构

2011

商业文化(下半月)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

商业文化(下半月)

ISSN:1006-4117
年,卷(期):2011.(6)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