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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浅析——对《劳动合同法》第96条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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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日趋复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处于立法的边缘和模糊地带。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解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指明了方向,其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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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杭州指挥学院训练部/讲师

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

2011

商业文化(下半月)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

商业文化(下半月)

ISSN:1006-4117
年,卷(期):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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