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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贴片广告的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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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西安雁塔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观众不满电影放映前贴片广告过多,而起诉制片方和电影院,要求被告退还电影票款35元、35元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元。原告陈某于2010年7月22日在被告某影院售票处购得11点55分场次的《唐山大地震》影票,进入影院1号放映厅。在影票上注明的放映时间为11点55分,但原告却发现影院此时播放的是长达20分钟的广告。

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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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

电影贴片广告 合理性 《唐山大地震》 2010年 电影放映 精神损失费 电影院 财产损失

2011

商业文化(下半月)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

商业文化(下半月)

ISSN:1006-4117
年,卷(期):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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