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一次用尽又称"商标权用竭",是指商标所指代的商品在合法投入市场后,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就无需再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有权任意的处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商标权用尽原则确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商品"的所有权与"商品"的商标权之间的矛盾。但随着以"B2B""B2C"为代表的网上交易平台的大范围普及、网络交易的日益频繁及传统的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局限,一方导致了正常的网络交易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损害交易秩序及商品提供者声誉的网络交易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在网络环境面前,传统的商标法也遭受了极大的挑战。为了规范和保护网络交易的发展,应当在我国上商标法中确立并完善商标权用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