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2023,Issue(4) :27-39.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功能及规则调整

杨立新
数字法治2023,Issue(4) :27-39.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功能及规则调整

杨立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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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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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应对人工智能产品造成损害的救济工具和风险防控工具,就是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在防控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风险及救济造成的损害方面,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具有救济损害、预防损害、警示损害的调整功能.依照《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规则,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产品缺陷等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就能够满足审理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需要,实现其救济损害和防控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风险的民法工具作用.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功能/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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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21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21FXA004)

出版年

2023
数字法治
人民法院出版社

数字法治

ISSN:2097-2393
被引量3
参考文献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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