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

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

扫码查看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诱因.自法释﹝2018﹞2号实施以来,夫妻共同债务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的主要障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也受到挑战.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认定成为迫切需要.

邹承岑

展开 >

650221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庭生活需要 范围界定

2019

数字化用户

数字化用户

ISSN:
年,卷(期):2019.25(32)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