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是刑法层面对网络空间中形成的国家主导、企业代监管治理模式的积极回应,但此条文出台至今已有相当一段时间,却因其本身所存在的关键构成要件模糊等问题而难以被准确解读和适用,在实务中处于"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对其适用现状进行梳理后发现,欲激活本条必须重整其适用思路,排除干扰,化繁为简.明确本罪中作为义务的具体内容为行政命令配合义务,并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之上具体地判断其义务履行情况,同时注重对因果流程的考察,多方合力共推网络服务法治化,或可化解本条所处僵局,襄助网络空间治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基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项目(20225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