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红因其姓名(包括笔名、译名、艺名等)具有商业价值屡被抢注,这不仅对网络平台公众人物造成损失,也导致商标囤积现象.为此,可从法律和平台两个层面对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在法律层面,引入公共领域禁止注册规则,明确公众人物姓名不可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借鉴意图说明规则对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公众人物姓名商标予以审查;在平台层面,发挥平台自主决定权履行监管职责,对网络用户注册的账号、冻结账号的期限范围以及帮助公众人物收集在先使用证据的范围进行自主决定,充分履行类政府职责;同时明确网络平台自主决定权的的权利行使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