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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化背景下公共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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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数字化背景下,伴随着信息技术水平的提升,我国公共图书馆所享有的合理使用范围却受到了较大挤压。究其根本就在于以数据库商等为代表的版权人通过采取技术手段等措施扩大自身权利空间,导致以公共图书馆为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失衡。此外,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空间形成了一些限制,进一步加剧了利益失衡的局面。因此,在梳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历史沿革的基础之上,立足当前数字化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在目的解释的视角下,回归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本质,提出完善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以期适应数字化时代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众文化权利的需要。

王渊、刘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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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广东广州 510665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海东 810609

数字化时代 公共图书馆 合理使用 目的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

20XFX015

2024

图书馆学刊
辽宁省图书馆,辽宁省图书馆学会

图书馆学刊

CHSSCD
影响因子:0.727
ISSN:1002-1884
年,卷(期):2024.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