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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的限制适用及其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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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学研究应当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重点研讨民法规范的适用问题.《民法典》第1232条确立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在适用中引发了理论争议,内容主要聚焦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的适用范围、适用性质与适用归属等方面.研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之本质,应当将其在适用范围上定位为私益诉讼,在适用性质上定位为私法规范,在适用归属上定位为被侵权人.以此为基础,具体考量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的功能定位、构成要件和数额标准,从而明确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具体如何适用.并且,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适用过程中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刑事犯罪的关系是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限制适用的重要构成部分.

李小强、郭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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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 环境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环境利益 环境公益 环境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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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天水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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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SSCD
影响因子:0.13
ISSN:1671-1351
年,卷(期):202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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