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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为王,司法何为?--“流量清零案”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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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流量具有可直接支配性,得为物权之客体。交易习惯应“合理的才存在”。霸王条款实质是“强加的不公平”。通信运营商系公用事业,条款拟定的参与性与定价的合理性缺乏,权利义务失衡,流量月底清零实系霸王条款。

程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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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 重庆 400044

流量 交易习惯 霸王条款

2014

投资与合作
投资与合作杂志社

投资与合作

ISSN:1004-387X
年,卷(期):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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