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中一种最为适用普遍的民事责任方式,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包含于其中的涉及人格权益保护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它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维护人权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得到了迅速发展,人们在讲求物质享受的同时,也更加注重精神的愉悦。在《民法通则》中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实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但因其内容过于简略含糊,从而导致理论与实务无法统一的窘境。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进步做一个阐述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