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宋時期,北方鄉村中的"莊"往往並非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亦難比擬歐洲中世紀的"莊園經濟".在諸多語境下,北方鄉村的"莊",是民户將分布於村落空間範圍内的田土、屋宅、雜産進行歸户的單位,其文書憑證爲"莊帳",主要目的爲確認産權.唐宋之際,此類"莊"之所以屢見於文獻記載,則與國家税制變化有關.以"資産爲宗"的户税,與據産定等攤派的差役,成爲鄉村民户賦役的主要内容;而民户資産的調查、核算,則成爲國家賦役的基礎.在民户資産調查過程中,由於鄉、耆地域範圍較大,以"莊"爲單位進行村落範圍内的資産登記與歸户,作爲"鄉原體例",逐漸爲國家基層管理組織利用.至北宋中期,以王安石推行"方田均税法"爲契機,國家在華北地區,以"方"爲地域範圍進行資産歸户,並主動編製民户"莊帳",進而在此基礎上製作"户帖",以爲賦役計徵依據.在此過程中,"莊"也與村落空間範圍相聯結,乃至成爲華北村落的名稱.但在東南地區,由於賦役依托的資産登記方式存在差異,文獻所見的"莊"往往僅指田産,與北方頗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