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後期,隨着衞所制衰落、營兵制興起、募兵成爲主流、商品糧交易市場形成等變化,北部邊疆的宣府、大同二鎮出現了大量原有實土、準實土衞所無法管理的人群,産生了權力管理真空.爲了兼顧邊地治理的新需求,及"原額主義"財政理念、祖制雙重約束下不能輕易設立州縣的限制,明廷對宣大二鎮原本分路駐扎、負責經管錢糧的管糧廳官,逐步賦予了地方行政權力.迨至明末,各路廳官不僅擁有明確轄區,而且在轄區内具備完整、獨立的刑名錢穀之權,宣大路廳已成爲事實意義上的準政區.入清之後,宣大路廳爲清代廳制確立提供了豐富的制度資源.這一政區的形成過程,不僅反映了明代地方治理策略的靈活性,也揭示了清代廳制一種尚被忽視的北方起源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