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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加速到期请求权的修正——以新《公司法》第5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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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调整了加速到期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公司仍处于经营状态但现有财产客观上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加速区间扩张不会使该请求权与破产法的效力范围发生冲突.在认缴制下,"绝对的期限利益"并不必然符合经济效率,因提升公司融资成本与认缴制目的背道而驰,加速区间扩张得予补正.债权人行使加速到期请求权并不直接受偿,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所提前缴纳的出资归属于公司,从而实现与破产法的价值衔接.

朱惠邦、曲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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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

加速到期请求权 公司法修订 认缴制

2024

潍坊学院学报
潍坊学院

潍坊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18
ISSN:1671-4288
年,卷(期):202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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