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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法》认缴制改革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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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一方面,为了实现促进创业、融通社会资金、激发经济活力的目标,必须要对股东权益进行着重关注;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也要求资本必须确定、维持与不变.二者之间的权衡构成了《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深层逻辑.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五年认缴制期限"与"加速到期制度"的变革表明,目前公司资本制度关注的重心已经从股东转向了债权人.这种对公司制度单向的修正,虽能够应对全面认缴制实施以来的现实弊病,却也暗含对股东保护的乏力.因此,新《公司法》资本制度只能作为过渡阶段资本制度,未来随着全面认缴制弊病的消除,仍需改良.

郏丙贵、高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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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00

注册资本制 全面认缴制 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2024

潍坊学院学报
潍坊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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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0.18
ISSN:1671-4288
年,卷(期):202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