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小组是乡村治理体系中最基层的治理单元,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川西平原的村民小组呈现出有效治理的特征,并回应了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公益性需求”,体现了村民小组的组织动员能力、秩序维持能力和利益平衡能力.村民小组的治理能力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有赖于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治理资源、治理动力和治理的合法性这四个维度的共同作用.作为农民与村级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媒介,村民小组既能为小组内部提供基本的公共品服务,同时有利于国家政策在基层的顺利执行.因此,随着后税费时代国家治理的转型,需要积极培育村民小组的治理能力,拓展村民自治的实践形态,实现村民自治单位的下沉,从而提高乡村治理的绩效.
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13JZD02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151170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