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可以类型化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而只有前者具有刑法规范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应将研究范围框定其中.以犯罪构成四要件为基准,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存在样态表现为客体挑战、行为异化、主体难题和主观风险,其只是对既有刑法体系造成一定冲击而非颠覆.基于此,对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防治策略应采取刑法应对的回归立场,在厘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人类依附性的本质之后,可以借鉴第三人责任范围的划定,将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划分为研发阶段、生产阶段和使用阶段,并根据风险的发展环节,对相关责任主体科以差异化的义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