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目的港,港口经营人的交货对象应依据仓储合同关系确定,与所有权关系及行政监管关系无关.港口仓储合同为利益第三人合同.作业委托人为缔约存货人,第三人即卸货时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为实际存货人.对《民法典》第914条进行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可知,港口经营人的交货对象"存货人"指实际存货人.由于债权让与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仓单流转至第三人,仓单持有人也不是仓储合同下的提货权人.港口经营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持有人,通过直接交付或指令交付,履行向卸货时的正本提单持有人返还仓储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