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有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检察机关.应然状态下,公益诉讼提起应坚持行政机关首位、社会组织补充以及检察机关兜底.而现形成了检察机关主导、行政机关消极怠诉以及社会组织无力履职的局面.这根因于制度规范及交流沟通机制双重因素.所以,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并促使检察机关辅助地位回归,一是在于完善交流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信息收集传递的枢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履职内在意愿外在化;二是在于完善制度规范,强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履职保障,弱化检察机关的主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