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4,Vol.26Issue(1) :38-45.DOI:10.3969/j.issn.1672-9846.2024.01.006

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履职问题研究

姚聪聪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4,Vol.26Issue(1) :38-45.DOI:10.3969/j.issn.1672-9846.2024.01.006

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履职问题研究

姚聪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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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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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有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检察机关.应然状态下,公益诉讼提起应坚持行政机关首位、社会组织补充以及检察机关兜底.而现形成了检察机关主导、行政机关消极怠诉以及社会组织无力履职的局面.这根因于制度规范及交流沟通机制双重因素.所以,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并促使检察机关辅助地位回归,一是在于完善交流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信息收集传递的枢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履职内在意愿外在化;二是在于完善制度规范,强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履职保障,弱化检察机关的主导性.

关键词

公益诉讼制度/主体履职/主体地位/交流沟通机制/制度规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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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上海市检察官协会重点课题(SH2023308)

出版年

2024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458
ISSN:1672-9846
参考文献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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