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有效实施需依靠海量的数据支撑.由于文本与数据挖掘对象包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其实施过程中可能侵犯著作权人利益,但我国现有著作权法规范无法为文本与数据挖掘特殊的作品使用行为提供有效作品使用方案,不利于人工智能时代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法困境的破解需借助合理使用的制度优势.现阶段,我国宜以推动人工智能等专门性法律立法或相关行政法规修订的方式增加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特殊情形,后以"三步检验标准"判定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构成要件上,应允许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各组织机构和个人作为行为主体,客体为来源合法的作品,将行为方式限制为复制、改编、翻译和向公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