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前一侵权行为定残之后,于一审判决前因另一事件或行为死亡,当前一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赔偿权利人因前一侵权行为可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认定?由于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赔偿依据、损害计算时点的认定存在分歧,实务中对于残疾赔偿金赔偿期限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不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定型化标准计算、按照受害人定残后的实际生存时间计算三种观点.通过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假设因果关系理论、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相关规范目的、规范协同性五个方面综合分析,得出按照受害人定残后的实际生存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为最优解的结论,从而避免"谁受害谁有理"的做法,以实现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