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间面临许多冲突,而二者解释论目前并没有具体客观的应用尺度。笔者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辨析出发,分析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具体内容,剖析其矛盾对立之处。笔者认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也有可以相融合的部分,据此提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应相融合适用于实际的结论。最后,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相融合的必要性出发,阐释其结论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优势性,证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融合是在当代背景下刑事法治构建的实际要求,是在争论喧嚣过后所应该寻找的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