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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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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自我纠错、自我规范的能力。自我规制的必要性产生于现代政府职能扩张和公共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加剧,其逻辑前提在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的人格性,其应然的功能定位在于辅助、补充外部规制。作为新兴控权理论,自我规制缺乏内生动力,制度保障的缺位又使其效力难以实现,确定力与依法行政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其核心理论障碍。需首先明确作为手段的有错必纠原则与作为目的的行政善治原则,事前的权力清单制度和事后的自我规制方式的选择相结合并与外部规制相衔接,满足现代行政体系的多元化控权需求,促进权力的再平衡。

赵子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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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法学院

行政机关 自我规制 控权理论

2024

文化学刊

文化学刊

CHSSCD
ISSN:
年,卷(期):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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