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效缓解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纷争,但其主要适用于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并未阐明能否适用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由此引发司法裁判标准不一、认定观点迥别的乱象,因此,夫妻一方侵权行为的债务认定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应考虑在分居期间发生该类债务的特殊性,通过扩张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基础性活动相联系,将其作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从实现法的平等价值理性出发,违法所得之债应排除在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范围内;保障被侵权人与非侵权方配偶的权益得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