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电子证据列为了一种新型、独立的证据种类,此后电子证据在我国诉讼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互联网时代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证据之王"。然而由于电子数据取证中数据控制者司法协助义务的强制性以及侦查范围的扩张性,取证过程中个人数据极易受到侵犯,因此对电子数据取证仍需要更为完善的程序规制。比较法视野下,美国在多重视角下探索以令状主义为主线的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而欧盟则以比例原则为主,依据罪行轻重对数据保护程度进行双重划分,以协调刑事侦查权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张力与矛盾,两者对我国未来刑事侦查中个人数据的保护都存在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