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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引导诉讼角度构建犯罪成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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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案件、两可案件、一些需要特别予以除罪的情节、排除犯罪性行为无法在犯罪构成内考察,犯罪构成因而丧失了对成罪之争讼焦点的指引作用;犯罪构成各要件判断之顺序也没有与实际判案进程相联系,从而对定罪步骤丧失指引作用.有鉴于此,需建立两阶段模式的犯罪成立体系,即将定罪过程分为"行为构成"与"综合评价"两阶段进行,以确保完整的定罪过程和全面的评价因素都包容在犯罪成立体系内部,从而使该体系能够指导诉辩进程.

蔡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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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8

犯罪构成 诉讼角度 两阶段模式

四川师范大学资助

2010

网络财富
中国电源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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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0.105
ISSN:1672-5441
年,卷(期):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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