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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兼论对《合同法》第227条之修改
论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兼论对《合同法》第227条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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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承租人根本违约,出租人可行使解除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但何时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或应先催告再行使解除权,对出租人有不同的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对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要求应是有区别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时,对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应作不同的要求;基于此,应对我国<合同法>第227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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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斌、王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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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甘肃,天水,741001
中共天水市委党校,甘肃,天水,741018
关键词:
租赁合同
根本违约
催告义务
解除权
合同法
出版年:
2010
网络财富
中国电源学会
网络财富
影响因子:
0.105
ISSN:
1672-5441
年,卷(期):
2010.
(22)
参考文献量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