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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兼论对《合同法》第227条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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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根本违约,出租人可行使解除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但何时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或应先催告再行使解除权,对出租人有不同的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对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要求应是有区别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时,对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应作不同的要求;基于此,应对我国<合同法>第227条进行修改.

张文斌、王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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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甘肃,天水,741001

中共天水市委党校,甘肃,天水,741018

租赁合同 根本违约 催告义务 解除权 合同法

2010

网络财富
中国电源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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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0.105
ISSN:1672-5441
年,卷(期):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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