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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定性的知识产权法哲学证成

Justif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Philosophy On The Natur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enerated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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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大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已经涌入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其内容的定性问题带给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不小的挑战,这导致了大多数国家一直坚持的内容决定主义的动摇.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本质上仍然是基于开发者设定的价值取舍的前提下运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其是否构成作品仍然应当坚持内容决定主义的判断标准.知识产权法哲学中的劳动理论、激励理论和社会关系理论新说能够证成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享有作品地位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应由开发者享有,但在素材主要是由使用者提供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应当由使用者享有.在作品保护模式上,演绎权模式比邻接权模式更为可取.

朱艺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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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

人工智能 内容决定主义 法哲学

2017

网络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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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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