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渊(小学版)2020,Issue(1) :598-599.

论新型网络服务平台"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适用——以"刀豆诉腾讯小程序侵权案"为例

文嘉怡
文渊(小学版)2020,Issue(1) :598-599.

论新型网络服务平台"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适用——以"刀豆诉腾讯小程序侵权案"为例

文嘉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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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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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信息传播权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时无须依据前者对主体进行限缩解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能够规制所有类型的网络服务商.根据语义解释和立法解释,"转通知"不属于"必要措施"的一种,而是属于必要程序的一种,法院不能据此认定进行转通知的新型网络服务商免责.网路服务商新型网络服务基于其技术特征和服务模式,可以有先后的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

"通知——必要措施"/"转通知"/新型网络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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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文渊(小学版)

文渊(小学版)

ISSN:
参考文献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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