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的除外.由于《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未从正面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后果,且与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有所不同,解释上分歧迭生.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去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与《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及《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间的龃龉,并提出修改意见,实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