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社交平台作为网络基础设施,形成与国家权力相当的私权力.这种私权力的本质是信息权力,并且因大型社交平台对信息的裁量行为而具有信息裁量权的"自治酌裁"和"审量控制"的双重面向.信息裁量权来源于技术赋权、立法确权、司法放权、行政授权和用户让权,并通过"行动权—控制权"两个维度重塑数字空间"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结构,其在行动权维度表现为数据采集权、算法设计权和规则制定权,在控制权维度表现为议程设定权和影响决策权.同时,大型社交平台滥用信息裁量权会引发冲击正当程序和侵蚀权力(利)的双重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围绕"行动权—控制权"两个维度进行法律规制,以程序性规则限制行动权的实施,以实体性义务规制控制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