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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收回婚前赠与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浅议收回婚前赠与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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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而言只要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了转移,受赠人便取得了财产所有权.但在婚前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反悔并要求收回所赠财产的案例很多,而法院的判决也支持赠与人的诉请.这似乎与上述法条相冲突,则法院基于何种理由作此判决便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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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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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关键词:
赠与合同
婚前财产赠与
附条件的赠与
不当得利
出版年:
2015
现代妇女(理论版)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现代妇女(理论版)
影响因子:
0.105
ISSN:
2007-4244
年,卷(期):
2015.
(4)
参考文献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