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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妇女(理论版)
2015,
Issue
(4) :
270-271.
浅议收回婚前赠与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童贤明
现代妇女(理论版)
2015,
Issue
(4) :
27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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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收回婚前赠与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童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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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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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而言只要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了转移,受赠人便取得了财产所有权.但在婚前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反悔并要求收回所赠财产的案例很多,而法院的判决也支持赠与人的诉请.这似乎与上述法条相冲突,则法院基于何种理由作此判决便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
赠与合同
/
婚前财产赠与
/
附条件的赠与
/
不当得利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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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5
现代妇女(理论版)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现代妇女(理论版)
影响因子:
0.105
ISSN:
2007-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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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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