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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一点思考——以眉山市东坡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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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除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方式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券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进行了日趋严格的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在不断规范,政府的潜在的隐性债务风险仍在不断增大.

肖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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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地方 政府 隐性债务 思考

2019

消费导刊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消费导刊

影响因子:0.06
ISSN:1672-5719
年,卷(期):20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