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治理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但政府对P2P网贷监管理念存在偏差,影响了P2P网贷行业的创新发展,而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存在缺失,导致政府对投资人权益保护不足.由政府支持组建的互金协会成立时间晚,组织发展不足,因而互金协会的行业自律职能有限.互金协会的职能优化可以借鉴欧美各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提倡的"双峰"理论,尤其是澳大利亚的"双峰"金融监管框架.[在反思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认为金融监管体系的设计应当围绕金融监管目标,因而于1995年提出"双峰"理论,即金融监管体系应该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监管机构―以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监管机构和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的监管机构.在1998年,澳大利亚采纳了"双峰"理论,并实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澳大利亚金融稳定表现被欧盟各国所注意.]"双峰"理论揭示了P2P网贷创新发展的不利因素,并契合了我国力求在P2P网贷治理中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与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标.在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之后,政府与互金协会根据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区别标准划分出各自监管权限,以加强互金协会的自律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