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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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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认定刑法上的责任的时候,判断其在所处的社会关系中的行为和位置被认为非常重要,即便人工智能具备控制和辨认能力,但是这是否就等同于人类所拥有的自由意志?本文对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资格问题进行了探讨,不认同其行为可以称之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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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宝山 200444

法律主体资格 刑事责任 危害行为

2019

消费导刊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消费导刊

影响因子:0.06
ISSN:1672-5719
年,卷(期):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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