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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免责条件"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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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视频分享网站上分享的视频被诉著作权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视频分享网站作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对该类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该条文是以反面形式规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不论是学界还是司法界,对该条理解都存在分歧.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层面、学界观点两个方面对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免责条件"的效力进行研究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李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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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法学院

著作权侵权 免责条件 效力

2020

消费导刊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消费导刊

影响因子:0.06
ISSN:1672-5719
年,卷(期):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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