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让商业插上了腾飞的翅膀,诚然,各种商业竞争让"不正当竞争"逐渐走向白热化,而"不正当竞争"也正成为当下的热词,故而,为了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网络领域缺乏预见性的问题,2018年生效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了被称为网络条款的第12条.该条款旨在立法层面来框定司法判例对某些网络竞争行为的否定评价,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诚然,修法之后难免会出现不同的反应,这也无可厚非.然其关心之余,乃操作层面的网络竞争类型化实现方式,而非方法论层面的.①假使存在涉及类型化方法的少数个别文献,其也无法囊括类型化的"元问题",其关注点和精力也会驻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这一领域.②一言以蔽之,从现有的文献之中,并不能找到关于类型化的"元问题",故而引出本文的论点——立法为什么要类型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对于原问题似乎并不敏感,故而,与网络条款有关的诸多解释问题难以解决.本文阐述了在回答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之道,因而采取了甄别主要问题、分析基础原理、提出具体方案的思路.第一部分,专注于网络条款面临的解释论,试着找出其在形式逻辑上的不足以及相关在研究层面发现的盲区.第二部分提供了以解释论为中心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