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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略诱罪"及"和诱罪"之罪刑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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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西法东渐,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博采近代西方刑法立法体例,修改、删减、增益刑法,以弥补过去的不足,兼顾本国特殊的政治社会情况,以求符合国情和民情.民国时期略诱及和诱犯罪频发,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故立法上力图突破清末《钦定大清刑律》的藩篱,开创刑事立法的新局面.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立法明显的断裂.大理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例与解释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司法裁判中出现的困境,也展现出略诱及和诱罪的罪刑变迁.

张亚飞、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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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山西财经大学社会法研究中心,山西太原 030006

略诱及和诱 人口买卖 罪刑变迁

2024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湖北工程学院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306
ISSN:2095-4824
年,卷(期):202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