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和审计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安排,监管部门对初创类首次上市的公司提供程度不等的减轻或豁免披露要求.本文以美国电动汽车生产制造商瑞维安公司为例,讨论该公司在没有法定披露要求的前提下,持续披露该公司在信息技术总体控制中存在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以及公司采取的相关补救措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应对.本文认为瑞维安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在初创类上市公司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公司对信息技术总体控制的持续改善,加强对职责分工风险的评估和应对,强化对与财务报告编制相关的系统、应用及工具的持续评估和监控等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