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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北大医药虚假陈述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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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散布虚假的利空消息,或者通过隐瞒、延误披露真实的利好消息,诱使投资者以低于股票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股票的行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诱空型虚假陈述进行规制,但实践中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例已层出不穷.目前,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学理理论愈加成熟,可以将其应用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适用相关规则时,应先对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在确定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采用“两分法”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论证,并作出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ausality Recognition Rule of Misrepresentation for Inducing Securities Selling in Judicial Practice——Taking the Cases of PKU HealthCare Corp., Ltd.as an Example

贺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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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诱空型虚假陈述 因果关系 可得利益 审判规则成文化

2020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新疆财经大学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527
ISSN:1671-9840
年,卷(期):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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