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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语境下的居住权适用——兼评《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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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明文规定了居住权,结束了我国长达二十余年的居住权立法争议,但仅用6条法律条文对这样一种长期存在争议的权利作出规定,尚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要,难以实现立法目的.在具体适用中,需在解释论上对居住权主体、客体、设立与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等予以回应.从解释论角度看,《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更多地表现为社会性居住权,体现了与传统罗马法中居住权保障弱者居住权益的一脉相承,但在社会性居住权之外还存在投资性居住权.无论是借鉴域外法还是基于我国社会实践的考虑,都有必要将居住权拓展到投资性居住权,使居住权的理论价值趋向实践适用,由理论性转向技术性.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of Residence in the Context of "Interpretative Theory"——Also Commenting on Chapter 14 of the Real Right Series of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马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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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民法典》 解释论 居住权 社会性居住权 投资性居住权 后位继承

2021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新疆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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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SSCD
影响因子:0.527
ISSN:1671-9840
年,卷(期):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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