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数字资产纳入执行财产范围,经得起民事执行理论的检验.当前民事强制执行一元模式存在"重实体资产、轻数字资产"的倾向及程序法与实体法脱节的问题,导致执行措施与执行对象错位的尴尬局面.引入兼顾传统实体资产和新型数字资产的民事强制执行二元模式是摆脱这种局面的有效途径.数字资产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建构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厘清数字资产的责任财产范围;二是构建公私合作型数字资产调查机制;三是立法明确电子冻结作为新型执行措施的法律地位;四是通过区分数字资产以确立类型化司法处置路径.